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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

  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,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;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

规 模

小 型

中 型

大 型
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(mg/m 3 )

2.0

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(%)

60

75

85

注:

·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,视同超标。

·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 4.5 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
· 排气筒出口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
· 排烟系统应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
·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 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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