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环境日宣传挂图
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,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;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
规 模
小 型
中 型
大 型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(mg/m 3 )
2.0
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(%)
60
75
85
注:
·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 4.5 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· 排气筒出口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· 排烟系统应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·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 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